12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处梁某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梁某滢在成都市郫都区某小区居住期间,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并对同小区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这些行为曾导致住户报警,民警要求其家人对其严格管理。
2024年6月9日,梁某滢再次在该小区对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当她敲击被害人王某雅家房门时,王某雅通过“猫眼”看到梁某滢在其家门口吐痰,随后通过其母联系小区保安到场处理。保安到场劝离时,王某雅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滢,两人随即发生争吵并抓扯、打斗。梁某滢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刺、切划王某雅左胸部和头面部等处,王某雅则拿起门厅鞋柜上的中空摆件击打梁某滢头面部。保安上前制止未果,王某雅受伤倒地,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王某雅因被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滢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梁某滢无故滋扰王某雅住宅安宁权,并在冲突中持刀捅刺王某雅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尽管梁某滢不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因其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