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在北京三中院通报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中,有两起涉及家暴的案件。法院明确,婚姻中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方,在离婚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殴打同居女友也属于家暴,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居期间发生纠纷殴打女性,应承担民事责任
何某(男)与陈某(女)本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同居期间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何某对陈某拳打脚踢,陈某被诊断为脾破裂及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陈某家人报警后民警将何某抓获归案。法院判决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经鉴定,陈某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构成八级伤残。
刑事案件之外,陈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何某向陈某赔偿实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陈某父母因陈某就医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损失。
北京三中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可知,何某故意伤害陈某身体致使陈某重伤二级,何某对陈某的损伤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陈某遭受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具体费用,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并综合何某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影响、陈某提交的票据予以确定,最终判决何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83347.2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