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强奸61岁精神病人未遂获刑 犯罪未遂被判一年-网络热点-【鼎古号】

男子欲强奸61岁精神病人未遂获刑 犯罪未遂被判一年

   2026-04-03 02:02:56 深圳新闻网鼎古号13
核心提示:2023年11月23日14时许,72岁的刘某业来到本村患有精神病的61岁妇女李某某家中。见李某某独自在家,刘某业上前抚摸其隐私部位。李某某拒绝后,刘某业拿出钱试图诱使她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李某某仍然不从

男子欲强奸61岁精神病人未遂获刑 犯罪未遂被判一年!2023年11月23日14时许,72岁的刘某业来到本村患有精神病的61岁妇女李某某家中。见李某某独自在家,刘某业上前抚摸其隐私部位。李某某拒绝后,刘某业拿出钱试图诱使她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李某某仍然不从。随后,刘某业强行搂抱并擦蹭李某某的身体。正当他企图进一步实施犯罪时,李某某的亲属通过客厅安装的监控发现了这一情况,并大声喝止,刘某业随即逃离现场。

经鉴定,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2024年4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刘某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或抗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中,刘某业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无异议。争议点在于他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是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则为犯罪未遂;若行为人出于自身意志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则为犯罪中止。

本案中,刘某业在实施犯罪前并未意识到被害人家中有监控设备。当他开始实施强奸行为时,被李某某的亲属通过监控发现并大声喝止,导致其犯罪行为暴露,无法再继续实施犯罪。因此,刘某业停止犯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属于犯罪未遂。法院综合考虑了刘某业的犯罪未遂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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